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议制度
第三章 监事管理制度
第四章 捐赠管理制度
第五章 募集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发起、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传播科教理念;培养科教人才;开发科教项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科教研讨交流合作、科教宣传考察活动;资助开发科教创新项目、培养科教创新拔尖人才、传播科技理念、助学助教活动。
第三条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规范基金会运作程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教育融合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理事会议制度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5-25人组成,理事由发起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1/3以上理事提议召集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全体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一)修改章程。章程修改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重大业务活动。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而开展的课题研究、承接的重大项目等业务活动,项目金额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制定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逐级报批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在当年年底提出下一年财务预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发展情况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单位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分析提出具体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六)举办者的变更;罢免、增补理事;内部机构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制定等。
(七)重要人事任免。聘任或者解聘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及监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如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考虑予以撤换。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内容须形成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原始记录、形成的纪要由基金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章 监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 监事由发起单位、主要捐赠人推荐产生或更换。本基金会理事、理事近亲属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捐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捐赠人)的自愿捐赠。捐赠可以是现金或实物。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十七条 捐赠现金或实物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成为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捐赠现金或实物额度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成为理事会副理事长候选人。理事会对上述申请进行审议同意后,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捐赠人可以对捐赠现金或实物提出使用用途。对于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用途的,基金会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对于捐赠协议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用途的,基金会有义务通过网站等形式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及时告知捐赠人所捐物资的使用方式和用途。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募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公益资金的募集分为组织行为募集与个人行为募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行为募集工作由基金募集部依据当年基金会工作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基金会工作人员通过个人协调沟通募集公益资金,达到相关数额者给予证书奖励。